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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下同)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申请由政府回购,经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统筹安排作廉租住房房源,也可安排由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依下述办法处理。
1、因继承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原则上其经济适用住房应交由政府回购。拟接受继承的家庭如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并提供其他继承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经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后允许办理继承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2、因离婚需转移房屋产权至其中一方的,离婚双方应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书面协议或由公证部门公证。经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由政府回购,离婚双方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可再另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经向市房产
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并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转让人可以申请政府回购,也可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以取得房屋产权证为准,下同),购房人可通过申请政府回购的方式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也可由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足差价款后,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取得完全产权。差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作为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